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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信息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0/4/14 13:17:42  浏览次数:2880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事故清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哈价呈[2006]6号)收悉。根据对此项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的调查,考虑近期燃油价格普遍上涨的实际情况,同意对你市驾协驾友机动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清障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原则
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应坚持用户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原则。应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或因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无能力委托而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委托清障服务的,清障服务费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清障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收取清障服务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实施交通管制而进行的清障行为不得收费。
二、收费标准
交通事故清障服务费按交通事故车辆的吨位不同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市区零公里以内:5.5吨(含5.5吨)以下交通事故车辆230元/台次;5.5吨以上交通事故车辆280元/台次。
(二)市区零公里以外:5.5吨(含5.5吨)以下交通事故车辆450元/台次,5.5吨以上交通事故车辆500元/台次。
(三)如另需使用吊车清障的,每台次另加收250元。
三、你局要加强对此项收费的监督管理,对乱收费问题要及时纠正。收费单位在收费标准执行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
四、哈尔滨市所辖县(市)经营单位开展的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局审批,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执行两年。省物价局黑价行字[2004]220号文件同时废止。

注:如有异议,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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